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清師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清師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清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2罪確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30日下午8時50│101年7月6日下午10時50│101年9月27日下午8時許│││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起訴書誤載為101年9月│││內某時│內某時│27日下午8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3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102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9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