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聲請人 王興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9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2-7│1│1000││├──┼──────────────┼──────────────┼───┼────┼───┤│002│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3-9│1│1000││├──┼──────────────┼──────────────┼───┼────┼───┤│003│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4-0│1│1000││├──┼──────────────┼──────────────┼───┼────┼───┤│004│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5-2│1│1000││├──┼──────────────┼──────────────┼───┼────┼───┤│005│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6-4│1│1000││├──┼──────────────┼──────────────┼───┼────┼───┤│006│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7-6│1│1000││├──┼──────────────┼──────────────┼───┼────┼───┤│007│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8-8│1│1000││├──┼──────────────┼──────────────┼───┼────┼───┤│008│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69-0│1│1000││├──┼──────────────┼──────────────┼───┼────┼───┤│009│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0-6│1│1000││├──┼──────────────┼──────────────┼───┼────┼───┤│010│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1-8│1│1000││├──┼──────────────┼──────────────┼───┼────┼───┤│011│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2-0│1│1000││├──┼──────────────┼──────────────┼───┼────┼───┤│012│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3-1│1│1000││├──┼──────────────┼──────────────┼───┼────┼───┤│013│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4-3│1│1000││├──┼──────────────┼──────────────┼───┼────┼───┤│014│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5-5│1│1000││├──┼──────────────┼──────────────┼───┼────┼───┤│015│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6-7│1│1000││├──┼──────────────┼──────────────┼───┼────┼───┤│016│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7-9│1│1000││├──┼──────────────┼──────────────┼───┼────┼───┤│017│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8-0│1│1000││├──┼──────────────┼──────────────┼───┼────┼───┤│018│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79-2│1│1000││├──┼──────────────┼──────────────┼───┼────┼───┤│019│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0-9│1│1000││├──┼──────────────┼──────────────┼───┼────┼───┤│020│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1-0│1│1000││├──┼──────────────┼──────────────┼───┼────┼───┤│021│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2-2│1│1000││├──┼──────────────┼──────────────┼───┼────┼───┤│022│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3-4│1│1000││├──┼──────────────┼──────────────┼───┼────┼───┤│023│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4-6│1│1000││├──┼──────────────┼──────────────┼───┼────┼───┤│024│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5-8│1│1000││├──┼──────────────┼──────────────┼───┼────┼───┤│025│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6-0│1│1000││├──┼──────────────┼──────────────┼───┼────┼───┤│026│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7-1│1│1000││├──┼──────────────┼──────────────┼───┼────┼───┤│027│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8-3│1│1000││├──┼──────────────┼──────────────┼───┼────┼───┤│028│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89-5│1│1000││├──┼──────────────┼──────────────┼───┼────┼───┤│029│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0-1│1│1000││├──┼──────────────┼──────────────┼───┼────┼───┤│030│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1-3│1│1000││├──┼──────────────┼──────────────┼───┼────┼───┤│031│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2-5│1│1000││├──┼──────────────┼──────────────┼───┼────┼───┤│032│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3-7│1│1000││├──┼──────────────┼──────────────┼───┼────┼───┤│033│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4-9│1│1000││├──┼──────────────┼──────────────┼───┼────┼───┤│034│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5-0│1│1000││├──┼──────────────┼──────────────┼───┼────┼───┤│035│科風股份有限公司│90-ND-39196-2│1│1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