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蕭翠娟 債務人 周秭樂
一、㈠債務人蕭翠娟、周秭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
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翠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佰柒拾捌元,暨期前利息新臺幣壹仟玖佰元。
㈢債務人蕭翠娟、周秭樂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當事人間之信用卡約款第三條,附卡持卡人僅就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依債權人提供之請求金額附表及試算表,債務人即附卡人周秭樂應僅就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22,006元及利息負責,債權人逕就逾此部分之債務請求其連帶負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於聲請事項記載「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按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其重複請求計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