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5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賴俊睿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菱珠吳陵珠 之遺產管理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吳菱珠(原名吳陵珠)於民國93年9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17日起至123年9月1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於93年9月22日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
㈡、被繼承人吳菱珠於93年9月23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並按期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約定第1期至第12期之利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5.32碼(每碼百分之0.25)固定計息,第13期至第24期之利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6.08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第25期至第240期之利率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0.2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又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並自遲延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吳菱珠就前開借款,僅繳納至95年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088,383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據之約定條款第4條,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被繼承人吳菱珠於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並按期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約定第1期至第12期之利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9.32碼(每碼百分之0.25)固定計息,第13期至第24期之利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0.08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第25期至第240期之利率則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4.2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又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並自遲延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繼承人吳菱珠就前開借款,僅繳納至95年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285,453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據之約定條款第4條,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被繼承人吳菱珠所欠上述款項,依上開約定,均已視為到期,而被繼承人吳菱珠已於95年2月19日死亡,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吳菱珠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借據影本2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登記電子謄本各2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6月2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北門││763│建│││724│59/10000││├─┼───┼────┼────┼────┼────────┼─┼──┼──┼───────┼───────┼───────┤│2│新竹市││北門││764│建│││115│59/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328│新竹市○○○○段│辦公室,│七層:│││││29.20││││全部│││││國路2段│763、764│鋼筋混凝│29.20││││││││││││││111號7樓│地號│造,12層│││││││││││││││之18││││││││││││││├──┴──┴────┴────┴────┴───┴───┴───┴───┴───┴───┴────┴───┴───┴───┴───┤│共用部分:北門段3437建號:684/10000,北門段3448建號:86/10000,北門段3449建號:5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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