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花蓮縣瑞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