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 吳瑞慈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計算之迄日為何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對吳瑞慈請求?(依戶政查詢資料,吳瑞慈已死亡。)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