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郭瓊蔓 被告 康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空面積約1平方公尺之越界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9,000元/㎡×面積1㎡=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