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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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湯阿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顯明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宜蘭市○○段○○○○號暨其上441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人資料勿隱匿)。
二、相對人邱顯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按聲請人提出契約書影本所示,借貸期間至民國105年4月16日且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等記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