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5號
104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 劉俊吾
劉俊佑 劉偉傑 即偉政 車料行上三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王勤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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