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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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佶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被告美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而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8643號號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職是,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執字第98643號強制執行案卷,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調字第537號調解筆錄第2項為強制執行,亦即:「聲請人(即本件原告)願於105年6月30日前給付相對人(即本件被告)如附件之物品(相對人須先提出孔位確認予聲請人)」。參諸上開調解筆錄第1項所定被告對原告之金錢給付義務合計為2,419,200元,以及調解筆錄附件為兩造就無刷馬達、驅動控制器、遙控器等之採購單,堪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為2,419,200元。
。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9,2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