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約
新台幣5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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