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9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珮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