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務人 高金妹
高秀妹 高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金妹邀高秀妹及高三妹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7%按每一個月計付利息一次,並約定若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1年11月17日止,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