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方 林淑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楊義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51號裁定准許後,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9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5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9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已於100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相對人既已向本院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是聲請人已無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