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明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 陳文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五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毛俊宗為聲明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再抗告程序中,聲明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 柯富元 變更為毛俊宗,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自應由毛俊宗為其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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