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蓁具保人蔡宗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宗華因受刑人蔡佳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聲請書誤載為5,0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
101年度執字第99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佳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蔡宗華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000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1年3月30日確定,然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未到雲林地檢署接受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警至前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而具保人蔡宗華前經聲請人通知應於101年6月7日下午3時,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亦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之送達證書、保證人之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雲檢文火101執字第993號通知、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