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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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波具保人賴國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春波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賴國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5月7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10007776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