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李敏時 被告 陳美金 上列被告陳美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敏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