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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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 蔡信正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葉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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