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 蔡信正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葉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