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呂聖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惟聲請人現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所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