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劉郁慧
周威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21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遺產稅稅務稽徵機關,欲瞭解被繼承人 汪程良瑾 死亡後,其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