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金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金明之家庭經濟實屬清寒,無力負擔保證金,懇請以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先行返家與家人團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竊盜案,經本院以105年易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再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洽本院同意,准予自民國105年3月29日起借提執行,迄至106年3月28日期滿,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3月22日花檢錦丙105執596字第5032號、105年3月28日花檢錦丙105執595字第5415號函、105年執丙字第595、596號執行指揮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6頁)。聲請人現既已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執行另案發監執行,而非由本院羈押之中,則其聲請本院准予交保候傳,本院自屬無從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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