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證據部分補充:(一○○○鄉○○○段○○○○號土地所有權狀;(二○○○鄉○○○段○○○○號、756之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三○○○鄉○○○段○○○○號、756之7地號地籍圖謄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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