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分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 袁連惟 原告與被告BEAMMODEOPTRONICSLLC間給付員工分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