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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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上訴人 鄭文國
鄭國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鄭萬盛嘗 等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鄭文國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鄭國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1月16日對於110年10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照前揭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訴人鄭文國雖曾於110年12月13日委任 呂其昌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呂其昌律師已於111年1月7日終止委任(見本院卷第395、413頁)。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周珮琦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