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江文山 、川三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次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