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8、19、20號原告 蔡佳妮
蔡金波 被告 蘇金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96號詐欺案件(原96年度易字第113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