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債權人 宋承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健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非,請更正。
二、聲明一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請更正為自108年6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每日10天計算,最高以借款金額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