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復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不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或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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