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徐志昌 被告 鄭筌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張瀞文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