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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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附民原告 陳魏聰 被告 黃國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6年簡字第46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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