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再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救再字第59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4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聲請再審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對本件再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8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經本院於111年3月30日以110年度救再字第592號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裁判費,111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又聲請人雖另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並檢附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據,惟核其內容仍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要難據此而免其補正之責。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樓琬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