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8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6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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