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超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106元,及其中新臺幣86,232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9,26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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