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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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為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93、6397、6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為國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蔡為國因竊盜案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拘提未到案,本院於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依112年新北院英刑淨科緝字第1628號發佈通緝,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近一年來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本案業經於112年11月23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7日宣判,因被告於112年12月4日送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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