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52號原告 陳美娜 上列原告因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府訴三字第113608064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怡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