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和解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405號告訴人 李寶局 告訴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被告 鄭元凱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05號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職員如下:法官張谷瑛書記官曾鈺馨通譯倪士傑
二、到場和解關係人告訴代理人吳彥鋒律師被告鄭元凱選任辯護人李金澤律師
三、和解內容如下:㈠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新臺幣肆佰萬元,付款方式如下:
1.被告應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前給付告訴人李寶局新臺幣伍拾萬元。
2.被告應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16年8月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告訴人李寶局新臺幣壹萬元。
3.被告應於民國116年9月1日起至和解金額完全清償為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陸萬元。
4.被告應將前開金額匯款至告訴人李寶局所有之中華郵政古坑東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兩造其餘之請求拋棄,並原諒被告就本院107年度易字405號案件所為犯罪行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告訴代理人:吳彥鋒律師被告:鄭元凱辯護人:李金澤律師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曾鈺馨法官張谷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