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778元黃建智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35778元黃建智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