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學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9,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