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王遵堯 被告 張哲豪
陳柏辰 謝閔卿 黃煒加
莊凱閔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