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均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3,06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3,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