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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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啟富 代理人 陳愛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台灣巧維企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109年11月5日│25,810元│ZI0000000│││限公司│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