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 林志成
林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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