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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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告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rimasiaantBridgeNo.1GreaterChinaSecon
daryFund,L.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佐 原告日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俊佐被告連婉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烱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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