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9號上訴人 商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皓、黃○銘、陳○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160元(計算式:63萬9,160元+15萬元+15萬元=93萬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