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麗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俊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借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為一、原判決第一項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一之判決廢棄。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以其上訴若為勝訴所得之利益為其上訴利益,故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上訴費為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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