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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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清靜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3)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鍾王錦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清美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0萬3,2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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