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寬揚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105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寬揚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以105年度審易第151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院認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且告訴人 鄭朝澤 亦提出刑事補充告訴狀,聲請本案應行通常程序,不應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有刑事補充告訴狀可憑,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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