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6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86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