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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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9號

原告 江玉梅

温若翰

朱見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 律師

被告 田建安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王凡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江進城

沈美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訂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宣示判決。茲因承辦法官於本月間感染新冠肺炎進行隔離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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