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9號
原告 江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 律師
被告 田建安
被告 王凡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江進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訂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宣示判決。茲因承辦法官於本月間感染新冠肺炎進行隔離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琬婷